國家認定辦法

時間:2016-11-30浏覽:2014發布者:魯鵬薇編輯:地點:

 

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

根據《上海市教育委員會、上海市财政局關于印發<上海市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>的通知》(滬教委學[2007]88号)文件精神,為做好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,嚴格工作制度,規範工作程序,公平、公正、合理地分配資助資源,切實保證國家制定的各項高等學校資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實,特制訂本辦法。

  一、本辦法适用于本校在籍在讀的全日制本專科(含高職)學生。

二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标準。

本辦法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,是指本校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,難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。

參照本市當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,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标準設為一般困難和特别困難兩檔。

三、認定工作的原則

認定工作須堅持實事求是,在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的基礎上,實行民主評議和學校評定相結合的原則。

四、認定工作的組織實施

(一)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本校認定工作,校大學生資助中心具體負責組織與管理的認定工作。

(二)各二級學院(系)成立由分管學生工作的院(系)領導為組長、院(系)學生輔導員擔任成員的院(系)認定工作組,具體負責組織與審核本院(系)認定工作。

(三)各二級學院(系)成立以年級(或專業)學生輔導員任組長,班主任、學生代表擔任成員的年級(或專業)認定評議小組,具體負責認定的民主評議工作。認定評議小組成員中,學生代表人數一般不少于年級(或專業)總人數的10%。認定評議小組成立後,其成員名單應在本年級(或專業)範圍内公示。

各認定評議小組一般應在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一周内組建完成。如需對原有評議小組進行調整的,也應在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一周内完成并在相應範圍内進行公示。

五、認定工作的程序

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學年進行一次。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、大學生資助中心、院(系)認定工作組、年級(或專業)認定評議小組,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,共同完成認定工作。

(一)每學年在向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時,同時寄送《上海市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》(以下簡稱《認定申請表》);在每學年結束之前,各二級學院(系)應向在校學生發放《認定申請表》。

(二)每學年開學前,需要申請認定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要如實填寫《認定申請表》,并由家庭所在地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在《認定申請表》上簽章證明該生家庭經濟困難狀況。

(三)每學年9月30日前,學生應按時将《認定申請表》及有關證明材料提交給本班班主任,由本班班主任以班級為單位将《認定申請表》及證明材料提交給本院(系)輔導員,班主任、輔導員負責及時收齊學生提交的《認定申請表》及證明材料。

年級(或專業)認定評議小組負責對提交《認定申請表》的學生開展民主評議。進行民主評議時,應以本市确定的認定标準為依據,以學生家庭人均收入為基礎,結合學生日常生活消費水平,參考導緻其家庭經濟困難的因素,着重考慮孤殘學生、烈士子女,以及家庭成員長期患重病、家庭遭遇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的學生。經過民主評議,認定評議小組填寫《認定申請表》中的“民主評議意見”,确定本年級(或專業)各檔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初評名單,并填寫本年級(或專業)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初評名單彙總表,報院(系)認定工作組進行審核。

(四)院(系)認定工作組負責審核認定評議小組申報的初評名單。如有異議,應在征得認定評議小組意見後予以修改。

院(系)認定工作組審核通過初評名單後,要以适當方式、在适當範圍内,将本院(系)各檔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初審名單公示5個工作日。師生如有異議,可通過有效方式向本院(系)認定工作組書面提出異議材料。認定工作組應在接到異議材料的3個工作日内予以答複。師生如對院(系)認定工作組的答複仍有異議,可通過有效方式向校大學生資助中心書面申請複議。學校大學生資助中心應在接到複議申請的3個工作日内予以答複。如情況屬實,應作出修正。

公示通過之後,院(系)認定工作組負責組織填寫《認定申請表》中的“院(系)審核意見”,确定本院(系)各檔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初審名單,并填寫本院(系)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初審名單彙總表,報校大學生資助中心審核。

(五)校大學生資助中心負責彙總各二級學院(系)審核通過的《認定申請表》,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,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并進行公示5個工作日報院長辦公會。

(六)根據要求,每學年開學後八周内,校大學生資助中心将本校本學年《上海市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信息彙總表》文本及電子文檔(數據庫格式)一并報上級備案。

六、二級學院(系)應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

(一)每學年定期對全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一次資格複查,不定期地随機抽選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,通過信件、電話、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實。如發現弄虛作假現象,一經核實,取消受助資格,收回資助資金。情節嚴重的,依據《學生手冊》“學生違紀處分辦法”第十五條第二款之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。校資助中心如發現二級學院(系)有意作假現象,予以通報批評并嚴肅整改。

(二)學生應如實提供家庭情況,及時告知家庭經濟狀況變化情況。如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發生顯著變化,各二級學院(系)應及時做出調整并報校大學生資助中心。

七、本辦法自2008年5月1日起執行。此前如有與本辦法相沖突的文件,以本辦法為準。

八、本辦法解釋權歸6766澳门娱乐官网联合网站直营大學生資助中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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